- 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額,該扣繳稅額視同租金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賦稅署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前例甲公司每月給付乙君202,200元,扣繳稅額由甲公司負擔,則其租金應扣繳所得額為224,666元〔202,200÷(1-10%)〕,租金應扣繳稅額為22,466元(224,6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