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藉「倒填」不動產買賣契約立契日規避奢侈稅,小心補稅遭罰!
該局指出,所有權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如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得依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排除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2013年5月24日購入不動產,旋於2013年7月17日立契出售,因出售時A君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僅有該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已將戶籍登記遷入,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事,經初步審核似乎免課奢侈稅。
惟經深入追查發現,A君實際訂定銷售契約日為2013年6月10日,且其配偶於2013年7月8日將所有另一戶持有超過2年之房地出售並移轉登記予他人,爰遭該局查獲,A君係為符合「出售時」僅有1戶自住房地之排除課稅規定,刻意安排將簽約日延後填載為2013年7月17日,乃依法予以補徵奢侈稅並加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利用「倒填」不動產買賣契約立契日之不法方式逃漏奢侈稅者,將予以裁處較重之罰鍰。為杜絕炒房歪風及遏止逃漏,國稅局2014年將持續針對坊間常見規避手法研析並加強查緝,籲請民眾應依法誠實申報繳納奢侈稅,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