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人選擇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不動產無須奢侈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所有權人選擇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不動產無須奢侈稅
新聞摘要
  • 所有權人選擇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不動產無須奢侈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經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若所有權人選擇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不動產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為奢侈稅)?
 
國稅局說明,依據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0款規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不動產,非屬奢侈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該局特別說明,所稱自住房地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第一、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另需以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為限。
第二、自戶籍遷入日至房屋核准拆除日或建造執照核發日止之期間屆滿1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國稅局特別呼籲,出售自住房地不符上開規定亦未申報,將涉及短漏報銷售額,除補稅外,另需依奢侈稅條例第22條規定處罰,事關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