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單位承租店面或辦公場所,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新聞摘要
  • 扣繳單位承租店面或辦公場所,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承租房屋供營業或辦公等用途,於給付租金時應按規定扣繳率,從給付總額扣取稅款並向國庫繳納,惟所得人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該所近日查得轄內扣繳義務人甲君承租店面作營業使用,每月支付租金42,000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所得人如為國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應按給付額扣取10%之稅款即4,200元(已達應扣繳稅額標準),惟甲君漏未扣繳,且未於次年法定申報期間(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經該所追補稅款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如有給付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且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者,請儘速依規定辦理補報補繳,可減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