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出售房屋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因買賣取得與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之房屋,成本費用計算方式有差異
(一)成本方面: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該局說明,因繼承或贈與取得之房屋,其成本原應為零,但為避免已課徵遺產及贈與稅的價值重複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法乃規定於計算其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繼承或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而該時價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所規定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所以出售繼承或受贈房屋,與出售買賣取得房屋相同,均得減除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必要費用。惟在成本計算方面,出售的房屋,如是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是以繼承或受贈時據以課徵遺產及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不同於買賣交易取得的房屋,是以原始取得成本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