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公告土地現值調整不會對2013年至2015年地價稅產生影響
內政部表示,公告土地現值評定屬地方政府權責,為執行土地稅法第33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規定,公告土地現值不得低於一般正常交易價值之一定比例,應逐年接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政策,所以近幾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逐年調整公告土地現值以接近市價。
公告土地現值屬地方政府評定權責,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本應反映地價動態,尤其近幾年各大都會區房價持續上升,因2012年8月起開始施行實價登錄政策,交易資訊揭露,市場行情透明,公告土地現值更應反映市場動態,以符合財政單位量能課稅原則。
內政部指出,依照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的規定,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的稅基不同,土地增值稅以公告土地現值漲價總數額為稅基;地價稅稅基則為公告地價。其中土地增值稅為機會稅,於土地移轉時始對義務人課徵,並不會對全民增稅。而地價稅為持有稅,其稅基為3年調整一次之公告地價,最近一次公告地價年度為2013年,至2016年才會再重新規定地價。這次2014年公告土地現值調整不會對2013年至2015年地價稅產生影響。房屋稅評定也與公告土地現值調整沒有直接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