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需做事前規劃,俟申報遺產稅時,由其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即可達到節稅之目的。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分別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所明定,是所詢其父若於贈與日起2年內過世且屬法定財產制者,該生前贈與母親存款1,000萬元,除依法須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外,因該筆受贈存款為生存配偶無償取得之財產,亦不得列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內。
故如屬甲君情況,建議甲父之財產無需做事前規劃,俟申報遺產稅時,由其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即可達到節稅之目的。國稅局提醒民眾,對遺產稅申報事宜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