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但新竹市政府專業意見表示,該廣告虛線所示部分於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陽台」,且鷁欣公司坦承於建案使用執照取得之前後,未就陽台外推部分向新竹市政府提出申請,則該建案依廣告內容將陽台施作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恐有與核准使用執照用途相背,致有遭相關法規論處風險。
該案廣告內容之表示與事實不符,且已足令一般消費者對案關標的物用途與內容生錯誤之認知致做出有誤決定之虞,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失去其原有之機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鷁欣建設案關廣告就商品的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