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區段徵收兼顧民眾權益與都市土地整體開發需求,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內政部表示,區段徵收為國土規劃架構下,進行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的有效開發方式,被徵收的土地所有權人除可以領價方式獲得補償外,亦可以選擇領回土地,共享 整體開發成果,故在政府謀求經濟發展,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下,更進一步兼顧民眾之權益,是更符合民眾需要的土地整體開發手段。
截至2012 年底止,全國共辦理完成區段徵收地區計95區,總面積約7,673公頃(例如:新竹縣治遷建、宜蘭縣治遷建、高鐵5個車站特定區、台北大學特定區、新板橋 車站特定區、台北市基隆河截彎取直區段徵收等),提供可建築用地面積約4,123公頃,取得道路、公園等公共設施用地約3,550公頃,是政府推動都市土地整體開發建設的適當手段。
內 政部強調,為配合台灣都市開發建設需要,兼顧地主權益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在現行國土規劃架構下,如確有進行重大建設之需要,區段徵收除可取得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等9項公共設施用地外,尚可取得經濟發展需要的公共建設用地(如大學用地、文教用地、車站用地、機關用地、污水處理廠用地、貨運園區、產業園區等),對於促進經濟發展、土地合理利用有其必要,故區段徵收制度不宜輕言廢除。
內政部並說明,依新修正的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爾後需地機關於公聽會階段即須評估興辦事業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對於特定農業區的農牧用地,縱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條件甚為嚴謹。
都市計畫規劃階段,即需邀集區段徵收範圍內地主召開說明會,徵收計畫送審前,尚需辦理協議價購、召開公聽會等,與民眾有充分溝通,並讓所有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確實已較過去程序嚴謹而周延。此外,土地徵收改以市價補償,亦未課徵增值稅;針對中低收入戶訂定安置計畫,即充分考量並保障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及其特別犧牲。
另內政部在國土計畫法未完成立法前,已整合現行台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為全國區域計畫,是現行空間計畫體系中之最上位法定計畫,並於2013年7月24日函報行政院審議中,主要規範全國土地利用的基本原則,並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趨勢,研訂土地使用調整策略;依據全國糧食安全需求,訂定農地需求總量及檢討使用管制規定;研訂「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及「開發利用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相關機制。內政部表示配合土地徵收制度的嚴謹規範,對於我國的國土利用將有更細緻、周延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