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多買方常因看到適合物件就急著下斡旋金,但簽約前宜先瞭解清楚。
太平洋房屋表示,許多買方常因看到適合物件就急著下斡旋金,在未考量本身貸款條件等因素下進而成交,但事後因貸款不足或其他因素想解約,卻購成違約情況,而拿不回斡旋金而衍生糾紛;一般來說,當契約成立,斡旋金轉為訂金後,買方若無法完成交易,由內政部所公布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簽約注意事項之限制,沒收定金之效力,依坊間一般買賣習慣,買方支付斡旋金轉為定金(委託價2~5%不等)後,該買賣契約視同成立,如買方不買,賣方得沒收定金並解除契約;倘若賣方違約不賣,則要加倍返還訂金。
若簽約時是使用要約書,違約方須賠償買賣委託價3%做為賠償金。若在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只要違約,另一方可依約催告或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
現在簽約完後,多數房仲公司則有「價金履約保證」服務,以確保雙方買賣價金,來保管買方給付賣方之價款,當房屋過戶、完成點交後,建經公司才會將帳戶內的款項移交給賣方,避免買賣雙方金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