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房仲業者將買方負擔仲介服務費納入房屋交易總價
台北市地政局舉例說明,如房屋交易總價1000萬元,賣方負擔土地增值稅50萬元、仲介服務費20萬元,雖賣方實際淨收930萬元,如買賣契約書載明1000萬元,房地交易總價欄位仍需載1000萬元,如屬買方負擔稅費(俗稱賣清)情形,仍以買賣契約書金額填載,但要在備註欄儘量註明買方負擔金額。
台北市地政局表示,仲介費用納入買賣成交價格一併申報或低價高報等顯著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資訊,都必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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