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贈土地,相對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尚無所得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個人捐贈土地,相對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尚無所得稅。
新聞摘要
  • 該行為以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並非無償之捐贈,故不得申報為綜合所得稅的捐贈列舉扣除。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有些民眾以捐贈土地相對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財政部表示,這類捐贈不得申報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將土地所有權全部或部分贈與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時,因該行為是以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並非無償捐贈,故不得申報為綜合所得稅的捐贈列舉扣除。

國稅局籲請民眾應特別留意,以免被查獲後補稅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