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土計畫法草案條文整併為6章36條
內政部表示,「國土計畫法」自1993年推動立法迄今,已5度函送立法院審議,依據最近一次送立法院審議結果,全案8章59條文,審查通過36條、保留23條,近半數條文未能取得立法院共識,反映原條文確實有檢討修正之需要。內政部參考各界意見,重新檢討整理「國土計畫法」草案條文後,全案整併為6章36條。
內政部指出,本次「國土計畫法」草案條文重點包括確立未來將研擬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國土將劃歸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功能分區,建立國土使用基本原則,以促進國土永續發展;同時,為加強民眾參與公共政策之擬定,國土計畫規劃、審議及公告實施階段,均應辦理公開展覽或公聽會,且國土規劃基礎資料均應依法公開;針對受國土計畫限制發展所影響之土地、建築物或設施,該法草案訂定有既有合法權利得繼續維持之權利保障機制;另針對因特定公益遭致權利受影響者,該法並有配套規定政府應編列1,000億元,辦理補償或補救措施。
本次草案與行政院2009年函送立法院審查版本最大不同之處,在於考量實務運作可行性,將過去國土功能分區應進行「分類後、再分級」之方式,簡化為國土功能分區應再予以「分類」,不再進行分級,且未來國土使用均應按各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及使用原則辦理。
例如,國土保育地區之第一類是以維持自然環境狀態,除國防、必要性公共設施等外,不允許人為變動地形、地貌及國土利用為原則;而農業發展地區之第一類是以供農業生產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原則;至於城鄉發展地區之第一類則供較高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未來不得再以開發為由,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以維持國土計畫穩定性。國土功能分區及國土規劃基本資訊公開後,除有利於國土保育保安或維持糧食基本安全外,並可以減少業者投資區位之不確定性,有助於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及業者投資意願。
內政部也說明,台灣近幾年來,面臨九二一地震、莫拉克颱風等重大災害侵襲、國內糧食自給率不足、國際及兩岸經濟開放、高速鐵路及國際航空城等投資建設等環境或情勢之重大變遷,因涉及國土保安、生態保育、資源維護、糧食安全、經濟發展或城鄉管理等不同面向,所以從單一部門立場思考進行空間規劃,絕對無法符合國內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需求,突顯當前實施整體國土規劃之急迫性及必要性。
我國鄰近國家如日本、韓國,以及土地面積與我國相近的荷蘭,皆已制定國土空間規劃法案或計畫,引導土地有秩序發展,有鑑於此,為追求生活、生產及生態之永續發展目標,我國應比照先進國家作法,儘速制定國土計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