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廠完成前,土地貸款利息支付在帳務的處理上必須列為土地成本。
- 建廠完成交付使用之後,土地借款的利息支出,則可列入當其費用。
土地向來是企業的重要資產,因為購買土地需要龐大資金,故企業常以銀行借款來支應,而土地借款利息支出則會因其性質不同,於稅務處理上會有所差異。稅捐機關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定,購入土地係供興建廠房等營業上使用者,屬於固定資產,其利息支出應列為土地的成本。
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借款的利息支出則可作為當期費用;但購入的土地,如非供興建廠房或營業上使用,即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待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不得列為當年度利息費用。
稅捐機關舉例說明,最近查核某公司20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原列報購買土地借款利息支出500萬餘元,經查核發現部分土地於購買時,即受限於某些原因而不能興建廠房,且公司後續亦無動工興建等積極作為,使其達於可供營業上之使用,乃核屬閒置土地,將其借款利息遞延200萬餘元,補徵稅額34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