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設公司無法提供已承諾房貸方案,可提消費申訴。
消費者黃先生向某建設購買新成屋一間,原本談好可貸款124萬、年息3.025%,於是支付訂金10萬元,並約定2012年1月29日繳交8萬元及代辦費8萬元,陸續完成合約及對保手續,但該建設公司卻於1月28日通知無此額度可使用,需拆借為74萬、年息3.025%及50萬元、年息6.7%,僅2天時間,其中利息差異約為37萬元,為此,黃先生無法接受該建設所謂配套措施,要求退回訂金,該建設卻以完成簽訂契約為由,不肯退款。
消費者黃先生填寫消費糾紛申訴表向桃園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並由其分案至地政局處理。針對桃園縣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移送的不動產交易申訴案件,經錄案後將有關資料函轉該建設,要求其於15日內妥適處理,並將其處理情形逕復申訴人。 經該建設總經理出面處理,同意無息退還黃君所附訂金10萬元正(但需扣除刷卡手續費),並簽下退讓書為證,該建設即檢送結案說明書至桃園縣政府辦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