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自辦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內政部發布因應措施並積極研修相關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於2016年7月29日作成釋字第739號解釋,宣告獎勵辦法有關籌備會發起要件、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重劃計畫書核定及公告等程序,違反正當行政程序與法律保留原則;又主管機關審核過程未設置適當組織審議、未將重劃計畫相關資訊分別送達重劃範圍內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未讓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及未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等,亦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內政部表示,為了符合正當行政程序及法律保留原則,於修法前的過渡期間,發布因應措施,要求籌備會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及其所有土地面積均超過3/10的同意發起文件、籌備會成立後應即召開第1次會員大會,申請成立重劃會;擬辦重劃範圍及計畫書應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主管機關於核定重劃擬辦範圍及計畫書前,應給予土地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舉行公開聽證等配套措施,讓目前已受理的自辦市地重劃申請案件,亦能在合乎釋憲文的精神下繼續辦理。
內政部指出,由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規定違憲,應於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內政部於今日亦同步辦理預告修正相關規定,後續將儘速完成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