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供他人使用,是否應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供他人使用,是否應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新聞摘要
  • 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供他人使用,是否應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蘇小姐來電詢問:其將個人名下A屋提供予自己擔任負責人之公司營業使用,B屋則提供妹妹使用,均未收取租金,是否免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所謂他人,則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因此,蘇小姐將自有A屋供自己經營之公司使用,而公司屬法人,為前揭規定所稱之他人,又因供營業使用,縱使蘇小姐確實未收取任何租金,仍須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至於B屋部分,係供妹妹使用,因兄弟姊妹係旁系血親,亦為前揭規定所稱之他人,如供營業使用,也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如係無償作住家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因此,如果能提出經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則可免計算租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