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起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實施後,營利事業必須特別注意事項
該局說明,在舊制下,土地係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新制,房屋、土地均應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減除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稅基(即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其餘額課徵所得稅,因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部分,不再納入課徵所得稅,不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至於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則不得再列為營利事業成本費用或損失及扣抵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2016年1月2日取得3筆房地,2017年6月30日全數出售,房地交易所得額(出售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如下表,若土地漲價總數額皆為50萬元,逐筆計算3筆房地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分別為1,460萬元、0元、-10萬元,合計1,450萬元(1,460萬元-0-10萬元)併入201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2016年以後出售房地,應注意相關規定,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