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贈與前持有該不動之期間逾2年者,免徵奢侈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贈與前持有該不動之期間逾2年者,免徵奢侈
新聞摘要
  • 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贈與前持有該不動之期間逾2年者,免徵奢侈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2年者,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奢侈。

國稅局說明,財政部已於2015年2月發布解釋令,核定11種屬奢侈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之類型,並自2015年1月9日生效,其中包含納稅義務人接受二親等以內親屬贈與不動產後再出售之態樣。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考量該不動產於贈與前之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因贈與人長期持有,自行出售即非奢侈課徵範圍,即使贈與二親等以內親屬後短期內出售,應無假借贈與蓄意安排之疑慮,故認其應屬非短期投機情形。

國稅局舉例,甲父持有A房地5年,之後贈與其子乙君,乙君因為資金需求,於接受贈與後6個月內便將A房地出售,雖然乙君出售持有未逾1年之房地屬短期交易,但因A房地原屬甲父長期持有,不屬炒作行為,免課徵奢侈。

該局補充說明,屬於上開類型案件,依奢侈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於修正增訂概括條款施行時(即2015年1月9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均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