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部份修正草案預計於6月辦理預告作業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審議作業規範自1995年3月27日函頒實施後,已歷經20次修正施行。今因下列事由,爰檢討修正作業規範規定:
一、為落實區域計畫對於土地使用之指導性,2013年10月17日公告「全國區域計畫」第五章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訂定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指導原則,要求於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劃設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並明定將來於該區位申請開發許可時得就已考量部分予以簡化,以引導土地開發行為集中於區域計畫指定劃設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爰配合全國區域計畫規定檢討修正作業規範條文及附件等規定。
二、因變更開發內容樣態繁雜,業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許可或同意之開發案,其於申請變更開發計畫時,往往因申請人、審查機關對變更開發計畫書圖製作主觀認知的不同造成審議困擾與無效率,爰增訂變更開發計畫書圖格式規範。
上述修正方向已邀集行政機關召開研商會議初步取得共識,並提報2015年4月9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354次審查會議討論通過,修正草案預計6月份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規定辦理預告廣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