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限至6月1日截止,尚未繳納者請儘速繳納
依房屋稅條例第18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惟納稅義務人在2015年6月3日(星期三)晚上12時前,利用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等方式繳納本年期房屋稅款,雖屬逾期繳納,因未超過2天,不會被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賦稅署籲請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並提醒利用銀行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納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撥付應納房屋稅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