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或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之不動產,課徵奢侈稅之疑義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房地,若出售時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其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尚有其他房地,依奢侈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本應課徵奢侈稅;惟該條例已於2015年1月7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條文,於第5條第1項第12款增列如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免徵奢侈稅。
嗣經財政部於2015年2月5日以解釋令公布,核定凡「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條項第1款規定之不動產」者,係屬非短期投機,而免徵奢侈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如陳小姐於婚前名下僅有該小套房,且已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並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則陳小姐於結婚後出售該小套房,縱使其配偶名下仍有一間公寓,仍無須課徵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