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得妥善保留支付房租的相關單據,以便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提出扣除,節省稅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數額最高以12萬元為限。不過,該申報戶若同時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房屋租金支出是不得扣除的。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必須要提出兩項證明文件,一項是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的證明文件,另一項是租屋自住的證明文件。
前者所稱的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的證明文件,指的是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及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明細等租金付款證明影本;後者所稱的租屋自住證明文件,指的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課稅當年度已經在租屋地址辦妥戶籍登記的證明,如果沒有辦理戶籍登記,也可提出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該局特別籲請民眾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