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土地、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之估價原則變動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土地提供繳稅擔保或稅捐保全標的價值之估算,由原按公告土地現值加4成估價修正為加2成估價,至以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部分,由於目前稽徵實務按房屋評定現值加2成估算尚無爭議,予以維持。
國稅局特別指出,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以來,不動產交易價格已漸透明客觀,不動產估價制度日趨成熟,納稅人主動提示以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