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係以房屋出售價格減除房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新聞摘要
  • 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係以房屋出售價格減除房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南投縣埔里鎮蘇小姐詢問:2013年出售房屋有所得,是否需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該如何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凡非經常買進或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為財產交易所得,所以蘇小姐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係以房屋出售價格減除房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而可減除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包含取得房屋之價金、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另外參照財政部2013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10200086140號解釋函令,繳納屬房屋部分之奢侈稅,為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亦在得減除之範圍;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所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