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售繼承人間協議分割取得的遺產,無須課徵奢侈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丙、丁君4人繼承父親遺留之3筆土地,因丁君移居海外,平日由甲、乙、丙君3人輪流照顧老父,4人辦竣遺產稅申報後,自行協議由甲、乙、丙君3人各繼承1筆土地,丁君同意放棄其應繼分,丙君因有資金需求,於繼承登記後,同一年度內即出售該筆土地,丙君出售該筆土地,因符合前揭規定,非屬奢侈稅課稅範圍。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間將其應繼分以協議方式全由單一繼承人繼承或非按應繼分繼承(例如本例丁君放棄應繼分)時,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問題,取得該不動產之繼承人,其登記取得原因仍屬繼承,故將來出售時無須課徵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