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官提醒房仲業者勿刊登不實廣告,否則會被公平會處罰(圖:新竹縣政府)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消保官提醒房仲業者勿刊登不實廣告,否則會被公平會處罰(圖:新竹縣政府)
新聞摘要
  • 消保官提醒房仲業者勿刊登不實廣告,否則會被公平會處罰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房仲的銷售手法多變,為了順利成交,有時業者甚至會以家具或家電作為贈品,吸引消費者上門,但是若業者刊登廣告不實,是會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罰的。
 
有民眾2013年7月向消保官申訴,因其在關埔計畫區之某一預售屋建案工地圍籬外,看到某房仲業者懸掛「凡成交送60吋LED電視」字樣之廣告布條,即至業者店面詢問房屋買賣事宜,渠料成交後業者卻堅稱系爭廣告為業務員之個人行為,不願贈送LED電視,經消保官召開協調會議後,業者仍堅持不送電視,因此,消保官將資料移請公平交易委員會追究業者行為是否構成廣告不實,公平會經調查後認定業者違反公平交易法並於2014年1月底對業者開罰新台幣5萬元。
 
消保官表示,業務員是業者之受僱人,從事與仲介業務有關之行為而刊登廣告,業者當然必須負擔僱用人責任。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業者不得於廣告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若被公平會認定刊登不實廣告,公平會可依公平法第41條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消費者仍可主張該廣告構成契約之內容,請求業者履行義務。
 
消保官表示市面上販售之60吋LED電視產品,若非一線品牌,售價可能連4萬元都不到,本案業者除了要負擔公平會5萬元之罰鍰外,法律上仍不可免除給付消費者贈品的義務,可謂因小失大,因此,消費者若遇到業者可能有廣告不實的問題,可逕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另外,業者若不願履行廣告義務時,亦可提出消費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