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為先行落實國土計畫法精神及理念,在國土計畫法立法通過前,內政部將依據現行區域計畫法規定,推動「全國區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二層級計畫。
內政部表示,依據國土計畫法草案規定,國土計畫將區分為「全國」及「直轄市、縣(市)」等二層級,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定。於國土計畫法草案立法通過前,內政部依據區域計畫法規定,將現行區域計畫調整為「全國區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等二層級計畫,以先行落實國土計畫法精神及理念,確保國土合理使用管理。
內政部指出全國區域計畫延續過去作法,仍將活動斷層、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淹水潛勢地區等劃定為「環境敏感地區」,並按環境敏感程度研擬土地使用管制原則,充分將國土容受力、災害潛勢等因素納入考量。
為改善目前非都市土地任意開發利用之情況,全國區域計畫並提出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於避免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及優良農地的原則下,劃設「得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及「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區位」,未來於該範圍內提出申請開發許可或擬定都市計畫,皆可簡化審議程序。
內政部後續也會審慎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劃設區位的合理性及必要性,除將提請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外,各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亦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政策環評,以兼顧環境保育及經濟發展。
區域計畫也擴大管制範圍,將非供家用或公共給水的水庫集水區予以納入環境敏感地區,故並無鬆綁水庫集水區。內政部後續亦將邀集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等機關共同研議「開發者相關『承諾事項』審議及查核機制」,並於建立相關規定後,始得據以有條件使用範圍內土地。
內政部表示,立法院在2013年10月1日召開「內政部修訂全國區域計畫圖利誰?」公聽會中,提出「該計畫一旦通過,開發將大舉進入全台灣大部分水庫集水區、農地及活動斷層」等相關質疑,亦有所誤解。
區域計畫法原本即無禁止或限制條文,各環境敏感地區均依據原有之目的事業法令規定進行禁止或限制,所以,全國區域計畫將水庫集水區、優良農地及活動斷層列為「環境敏感地區」,各敏感區範圍禁止或限制事項,均應依農委會主管的水土保持法、農業發展條例及經濟部主管之地質法予以規範外,區域計畫並進一步予以明確規範土地變更條件或使用規定,未有鬆綁情形。
內政部強調,全國區域計畫內所提政策,均將於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予以落實,且各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均應辦理政策環評,以檢視其是否對環境造成衝擊。目前轄區內含非都市土地的18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在辦理規劃作業中,各計畫預定自103年起陸續審議、核定及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