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並配合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賦予彈性之土地使用強度。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內政部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並配合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賦予彈性之土地使用強度。
新聞摘要
  • 內政部修正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自由經濟示範區土地靈活運用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內政部於2013年8月15日部務會報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加強國土保育土地使用管制,並配合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賦予彈性之土地使用強度及簡化變更開發計畫程序。
 

內政部表示,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主要是配合內政部2010年6月15日公告「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加強國土保育土地使用管制之指導原則,強化國土保育利用相關規定。

例如:考量現行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採取土石」與農牧用地係供農業生產使用性質不相容,且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森林區及特定專用區為農業生產主要使用分區,故明定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森林區及特定專用區的農牧用地不得採取土石。

另明定興辦事業計畫除非符合必要性公共設施、公用事業或重大公共建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或為整體規劃需要,夾雜不可避免零星之限制發展地區土地面積,未超過基地開發面積10%等相關條件,否則不得位於森林區、重要水庫集水區等限制發展地區,以加強國土保安與資源保育。


此外,為因應行政院設立自由經濟示範區,將引進多元產業進駐的土地使用需求,修正明定區內土地使用強度不受現行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60%、容積率180%上限規定,賦予自由經濟示範區彈性的土地使用強度。

另為簡化變更開發計畫程序,本次亦增訂原核發開發許可案件,其開發計畫範圍如經行政院設立為自由經濟示範區,其變更開發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性質相同或具有高度相容性,且未變更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及未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者,由申請人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即可,以加速土地變更審議作業。


內政部舉例說明,某原已依法報編的非都市土地工業園區,如經行政院核准設立為自由經濟示範區,修正後,只要以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內政部備查程序即可轉型,無需用循原本較複雓之開發計畫變更審查程序辦理,大幅鬆綁土地使用法令規定;且依修正前的規定,如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只能有容積率180%的土地使用強度,修正後則可依區域計畫委員會所核定之開發計畫內容辦理,內政部將另外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最高可給予240%容積率,以提高廠商進駐自由經濟示範區的誘因。
 

內政部指出,也配合產業創新條例及農村再生條例等法令修正相關規定,增訂非都市土地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的土地面積達5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工業區,並配合「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於農牧、林業、養殖、交通、水利、生態保護及國土保安等使用地,增訂「農村再生設施」的容許使用項目及其許可使用細目與附帶條件等。

為積極推動電子化政府及地籍謄本減量政策,也一併刪除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的規定;為簡化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應檢附文件,明定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內政部表示,修正草案將於近日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未來仍將以兼顧國土保育及社經發展之原則,配合區域計畫通盤檢討持續檢討相關規定,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維護國土資源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