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係建築基地的一部分,不得免徵地價稅。
台北市某公司所有土地原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核定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該公司主張該土地退縮面積部分係因配合市府轉運站營運而無償供車道使用,向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免徵地價稅。嗣該處查得該土地退縮面積部分坐落於建築基地內,不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乃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該公司不服,提起訴願。
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而建築法第11條所稱建築基地,係指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故該土地退縮面積部分既經查明坐落於建築基地內,自不得免徵地價稅。另該部分面積已經換取交通改善獎勵面積及容積移轉面積之優惠,亦非屬「無償」,於是作成訴願駁回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