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期針對不動產特銷稅已申報案件查核有無「高價低報」時,發現有民眾以不動產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來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查獲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加以處罰。
該局說明,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應徵之稅額,係依銷售價格按規定之稅率計算之。至所稱「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這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故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時,如涉及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價格,除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2012年5月與某乙簽約,以總價4000萬元出售其分批取得之不動產,並於期限內就其中2/5持分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不動產申報繳納特銷稅,惟經查是以公告或評定「現值」申報銷售價格500萬元,繳納特銷稅額50萬元,經該局查獲並依特銷稅條例規定,核認其屬短、漏報銷售價格1100萬元(4000*2/5-500)、核定補稅110萬元並另處1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不動產時,務必要留意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關規定,並依法誠實申報繳納,以免因一時疏忽而觸法受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