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土地現值經地政機關公告更正,買賣雙方共同申請退稅可加計利息退還。
這些溢繳稅款因非屬稅捐稽徵機關錯誤所致,財政部2005年9月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4830號函乃規定,應無加計利息退還規定之適用。因稅捐稽徵法第28條有關退稅規定於2009年1月21日修正,該溢繳稅款屬該法條第2項規定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稅捐稽徵機關應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因此發布布令釋,該部2005年函併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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