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新賣舊房屋期間,戶籍在新舊兩房間遷移
舉例說明:甲君單身,僅擁有1戶於2011年6月1日取得A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甲君持有A房地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為換屋需要,甲君另於2012年1月1日取得B房地(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於同年6月1日訂約出售A房地(買新賣舊),則甲君應於2012年6月2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A房地遷移至B房地,始符合該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承上例,假設甲君戶籍仍於A房地,尚未遷至B房地前,即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訂約出售B房地(買新賣新),考量單身者僅能於一處設籍,且甲君出售B房地後仍持續設籍於留供自住A房地,此種情形亦符合新條款規定。
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係指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原僅持有一戶房地(原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嗣所有權人或配偶購買新房地,因出售原房地(買新賣舊)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因素出售新房地(買新賣新),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僅設籍在原房地或新房地,且其戶籍登記符合下列之一者:
(一)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原房地(或新房地),應於出售日(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
(二)所有權人購買新房地後出售原房地前,戶籍已由原房地遷移至新房地,或購買新房地後戶籍遷入前,即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房地,致出售時仍設籍在留供自住房地。
二、新規定發布日前未核課確定的案件,所有權人已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將戶籍由出售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財政部表示,針對因換屋需要而持有2戶自住房地的所有權人,應於何時在留供自住原房地或新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始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情形,因相關法令尚無明確規範,實務上產生適用疑義。
該部乃考量戶籍遷移因個案換屋過程及時序各有不同,或因其他因素致戶籍仍登記於欲出售之房地,於出售原房地(或新房地)後,未能即刻將戶籍遷移至留供自住之新房地(或原房地)等情形,作成新規定解釋,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部進一步表示,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該令發布日前未核課確定案件,所有權人已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將戶籍由出售之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者,不受該令規定3個月戶籍遷移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