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然若財產借與他人係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縱屬無償,仍應依前開規定,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竣公證,始得主張免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然若財產借與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縱屬無償,仍應依規定,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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