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得充任建築師。
本案修正要點為,原規定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建築師,已充任建築師者,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為因應上述國際公約之規定,落實保障人權,參考精神衛生法、社會工作師法、醫師法及會計師法規定,修正如下: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2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得充任建築師,已充任建築師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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