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有土地撥供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作為社會住宅基地
國產局表示,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需要,優先使用國有土地,可節省政府公庫支出,避免大量徵收私有土地,並加速各項公共設施之興闢,國產局秉持公地優先提供公用原則,撥交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學校使用。2011年度已完成撥用國有土地8081筆,面積1434公頃,價值136億餘元。
國產局進一步表示,國有土地屬全民資產,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學校無論是為了辦公空間、校地、公園、綠地或道路等使用需要國有不動產,都可以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程序申請撥用,該局一向積極協助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撥用取得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以促進國家建設發展,提供人民優質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