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凶宅

凶宅!類凶宅!都是夢靨

【MyGoNews廖賢龍/ 台北報導】知名房仲公司近期猛打「買到凶宅安心保障」廣告,畢竟凶宅是購屋者的最大惡夢,但購屋者對凶宅過於擴張解釋,也造成「類凶宅」是房仲業的最大夢靨。

購屋者有是會認為緊臨凶宅的房屋也是凶宅,往往認為房仲人員未善盡告知義務,但問題是房仲人員如何知道那戶是凶宅?又該在怎樣範圍內的房屋都要告知購屋者有凶宅?種種困難都認房仲人員難以盡到告知義務,也因此常發生買賣成交後,買方依房仲人員未善盡告知責任要求解約及賠償,房仲人員反而要花費更多精力在進行和解或官司訴訟,房仲人員直言:「凶宅是客戶的惡夢,類凶宅是房仲的夢靨。」

台北市房仲公會表示,近期就有一案例為:買方透過房仲購買北市錦州街房屋,簽約當日有人從頂樓12樓跳樓當場死亡,房仲刻意隱瞞事實,致日買方入住才從鄰居處獲知此事,買方要求解約及請求會員公司賠償裝潢費30萬元及勞力時間費用12萬元及精神損害賠償200萬元。

房仲尋求律師的見解為:凶宅若未事先告知買方,確實構成買賣房屋之嚴重瑕疵,客戶可提出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之請求。但凶宅並無法律明確定義?以該案例雖非自然死亡,但事件發生是否在係爭房屋內,如否,斷無法以此即認定該買賣標的即為凶宅。縱係同一棟、或同一樓層,然並非出事的那間房,即不屬凶宅;不能說買賣房屋所屬同棟大樓之頂樓有人自殺就認定該棟大樓所有房屋都是凶宅。該案例系爭買賣房屋並非凶宅,同棟大樓頂樓有人自殺,並未構成內政部所示:「須在產權持有期間,出售之標的物之主建物、附屬建物內,有自殺或他殺致死情形才是凶宅。」所以即使該案例的買方請求理由牽強,但仲介碰到此問題,最好還是知會一下買方,避免類似問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