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執行長丁致成表示,探討美國都更歷史前必須先瞭解,美國都更多由政府直接徵地購買,相較之下台灣還有權利變換的模式,此外,台灣對於私有財產的保護也較世界多數國家要嚴格,對於都更住戶來說,皆較有保障。
美國都市更新由1950年代開始推動更新,但早期因法令限制過於嚴格與迫害種族等因素,都市更新的推動並不順利,直到1980年代,都市更新由「住宅更新」轉為「商業更新」、「為精英規劃」轉為「為大眾規劃」、「公私分離」轉為「公司合作」,都市更新才開始有受大眾喜愛的案子。
然而,美國都市更新採政府徵收土地方式並非沒有引發爭議,政府公權力拆除私人產業,在自由國家的人權爭議也上綱到憲法層級。根據美國第5條憲法修正案(人權法案)即規定,未給付公正之補償,不得徵收私地作為公共使用。問題就是「公正」與「公共使用」如何認定。
丁致成舉1954年,華盛頓DC徵收1棟位於窳陋地區,但並不窳陋的百貨公司,因此,業主控告特區政府,結果,地區法院判地主勝訴,聯邦最高法院判特區政府勝訴,理由是都市更新必須「整體」、「公平」的進行。
上述案例發生年代較早,丁致成表示,當時社會輿論普遍支持都市更新,或許較不客觀,因此,他又舉2005年2005年Kelo與New London市的開發案為例,當時市府徵收私人土地轉售給開發商新倫敦開發公司,認為可創造新的就業機會,總徵收戶115戶,其有有9人不服,並以Kelo為代表提出告訴。
2005年聯邦最高法院經由大法官投票宣判,最終是以5:4認為市府徵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不過依據憲法第5條修正案,並需給付出合理的賠償。丁致成解釋,此案發生時點與現代相去不遠,但大法官意見已開始出現分歧,特別是以「經濟發展」為由的私地徵收是否真的合乎公眾利益。於是,美國2007年即有42個州明文立法禁止以經濟發展為由徵收土地,但窳陋地區除外。
從美國看台灣,台灣官方對於都市更新的不作為,衍伸出許多問題,然而,政府一面大張旗鼓鼓吹都市更新,一方面又難以伸張公權力,讓都更實際執行作為中充滿模糊空間,遭到少數不肖人士利用,從中謀取暴利。丁致成認為,若以美國作為借鏡,只要將公共使用、窳陋地區等都更要件詳細定義,將有助於社會整體大眾對都更認識,也能讓公權力有效執行都更,推動都市更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