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位婦人買房子的時候順道買了停車位,但家裡沒有汽車,於是她就把地下室停車位拿來停放機車。沒想到,社區管理委員會規定地下停車場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放機車、單車,違者每次罰款1千元,婦人因此被罰款上萬元,雙方因此鬧上法庭,到底誰有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婦人要求在自己的停車位內停放各種車輛,管委會均不得干涉,且管委會向法院訴請婦人給付3萬1千元,屬無理要求,判決管委會敗訴。
再看另一個案例,1名女子買了大樓3樓開設合法診所,且經地方政府衛生局、工務局准許,不過,社區管委會卻修改社區規約,規定2樓以上不得開設診所,讓女子的診所只營業3個月就停業,女子告上法院,要求社區管委會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管委會無權阻擾專有部分之合法使用,判決管委會必須對先前影響診所經營之行為,賠償陳女裝潢損失及營業損失共300多萬元。
第3個案例,北市1位民眾欠繳管理費,被管委會以斷水斷電、停車場磁卡消磁等手段強制繳款,這位民眾忍無可忍告上法院。法官認為,管委會負責管理停車場和催繳費用是兩回事,把住戶停車卡消磁的手段已經構成侵權,必須要賠償黃先生3個月合計1萬5千元的停車費。
從上述3個案例,都可以看出管委會,如果真的管得太超過,還是有可能會觸法。律師表示,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所以依據這個規定其實可以推知,雖然規約是規範公寓大廈的最高規範,但是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要是為了協調集合式住宅之各住戶間的居住關係,所以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設之規約基本上也是針對此類『公』的關係而設,如果是針對純粹私領域的空間,即便是區分所有權人開會決議的規約也不能逾越其權利限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