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利事業按新制報繳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房地時,應先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判斷是否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若屬房地合一新制適用範圍者,因於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已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201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地交易所得120萬元,經查其所得之計算,係出售房地收入減除取得成本、必要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惟其申報之必要費用中包含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之土地增值稅50萬元,經該局剔除土地增值稅,調增課稅所得額50萬元,補徵稅額8.5萬元(50萬元*稅率17%)。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出售房地,經判斷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應注意於申報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已依規定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再將土地增值稅列為成本費用,以免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