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人土地提供給教會使用,地價稅可否減免?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不適用之。」所以土地登記為私人所有,雖提供教會使用,並無地價稅減免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已辦妥財團法人之宗教團體或寺廟登記之寺廟,於購置供傳教佈道之教堂或寺廟使用之土地,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每年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資料,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地價稅減免申請,逾期申請自次年起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