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婚前各自擁有自用住宅用地,應提早做好規劃,繼續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1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若夫妻婚前各自擁有一處自用住宅用地,婚後其中一處須有父母、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等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二處才能同時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婚後自用住宅用地只有本人設籍無上述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其中一處不符規定,將被稅捐稽徵機關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特別注意的是,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如買賣、贈與、繼承、自益信託),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