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醒注意!使用情形變更馬上報,維護自身權益省荷包
該處進一步說明,根據往年經驗,少數民眾新購自住使用房屋,未於購屋申報契稅時填寫附聯,同時申報新購房屋使用狀況,亦無另行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移轉之日起30日內向該處申報使用情形,遲至第1次收到房屋稅繳款書時,甚至於多年後才發現,房屋稅以較高稅率課徵,權益受損,故務請納稅義務人詳細檢視房屋稅繳款書上所載課稅內容是否正確,如有疑義者,歡迎撥打稅單收據聯右下角的查詢電話洽詢,均有專人為民眾服務。
該處特別提醒,房屋稅係按月課徵,並依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分處提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