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供旁系血親設籍居住,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供旁系血親設籍居住,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新聞摘要
  • 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供旁系血親設籍居住,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來民眾詢問,房屋供姐姐設籍居住,為何不能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地上物的房屋僅供土地所有權人姐姐(旁系親屬)設立戶籍,依規定無法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為維護您的權益,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2018年9月22日前(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2018年9月25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如於9月26日才申請,就要次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哦!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