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移轉登記免貼用印花
稅捐機關說明,納稅義務人持法拍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因該項憑證並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有契約性質,所以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之課徵範圍,不須貼印花。
但如果雙方經過調解,由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因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實質上等於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或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