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應疫情,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出租或利用案件,得緩收或減收2020年應收收益
財政部表示,各機關依上述規定辦理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案件,承租人、利用人倘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可依各部會訂定紓困或補貼辦法申請紓困;基於本次疫情持續數月,影響社會經濟層面廣大,於27日通函各機關,承租人、利用人無法如期繳納2020年租金、利用費(下合稱應繳對價)或繳納有困難,得由管理機關本權責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得同意承租人、利用人2020年應繳對價展延至2020年12月底前繳清,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二、2020年應繳對價管理機關得審酌減收成數,減收後應繳對價不低於管理機關實際負擔稅費;同意減收前已收取部分,得無息退還或抵繳次期對價。
三、倘管理機關自行收取權利金等其他對價,得本權責處理緩收或減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