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綜合所得稅以保障權益又節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綜合所得稅以保障權益又節稅
新聞摘要
  • 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綜合所得稅以保障權益又節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2017年1月1日起有多項攸關民眾權益的新制上路,其中包括房屋出租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除綜合所得稅乙項,國稅局籲請民眾妥善保留支付租金的相關單據,以利來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最多可列報扣除12萬元;申報時要附上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紀錄、ATM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等),另若非設籍該承租地址,還要再附上切結書(切結承租的房屋在課稅年度是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該局提醒,房屋租金支出僅屬採取列舉扣除額時可申報扣除,且列舉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只能擇一扣除,不能同時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