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成立專責法人或機構,加速推動社會住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住宅法 成立專責法人或機構,加速推動社會住宅
新聞摘要
  • 住宅法 成立專責法人或機構,加速推動社會住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住宅法」經立法院2016年12月23日三讀通過,將來不論中央或地方政府,得視需求設立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住宅業務。
 
營建署指出,依新修訂的住宅法,政府為推動住宅相關業務,須要專業能力及人力需求者,得設立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執行業務。如以往興建國民住宅,各地方政府皆有專責單位辦理國宅業務,自1999年國宅政策暫停辦理政府直接興建國宅後,國宅相關單位業已裁撤(國民住宅條例已於2015年1月7日廢止),現在為推動社會住宅,多面臨人力不足的問題,依新修訂的住宅法,政府可以視需求設立行政法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機構等型態的專責單位,負責住宅業務的執行,運用較彈性的人事、會計及採購制度,可以兼顧公共利益及企業精神,提高社會住宅的服務品質及效能,打造高品質無障礙的社會住宅,促進與當地社區的融合。
 
營建署進一步指出,現興辦社會住宅,多數集中於新北市、台北市、桃園市及台中市等都會地區,為因應龐大的興辦人力需求,目前已有台北市政府正進行成立「台北市公共住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共住宅之經營管理,另新北市政府亦正進行成立行政法人「新北市居住服務中心」興辦社會住宅等案例,期望其他社會住宅業務量較大的地方政府,選擇適當組織型態設立專責法人或機構,以順利推動社會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