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這要住記!房屋打通合併,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要件。
倘個人將毗鄰之住家用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並經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且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經申請後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併予釐正合併房屋稅籍,所以該局在認定自住房屋戶數,將以1戶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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