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舉房東出租房屋收取租金逃漏稅,房客要提7證據
國稅局指出,近來常接獲民眾檢舉房東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未依法申報租賃所得逃漏稅捐,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需提供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因此,若要檢舉房東逃漏稅,需敘明(1)房東姓名、(2)房屋坐落地址、(3)租賃期間、(4)每月租賃金額、(5)提供租賃合約、(6)租金支付證明(匯款紀錄或現金交付簽收單)、(7)其他有租賃事實之證明文件。
一位高雄租屋的學生表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房東知道會被查緝,所以,租房子的合約是用「甲」來簽合約,而每個月房租的匯款,則是匯到「乙」的帳戶,她曾致電國稅局詢問,這樣的狀況該如何處理,國稅局則告訴她「要儘量搜齊證據,證明甲乙之間的關係,國稅局才能受理。」這位學生說:「天啊!我已經在告訴國稅局有人違法了,具有公權力的機關不去查察,還要我蒐集證據後,他們才能查辦,怎麼公務員這麼好當!」
國稅局提醒房東,出租房屋全年收取之租金可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地價稅、房屋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出租所支付利息等)後,以其餘額申報為租賃所得;若損耗及費用無法提示有關憑證者,得按租金收入總額之4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即以租金收入總額之57%計算租賃所得,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報繳綜合所得稅。如往年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免遭處罰。